限制“一人多车”yd17014

image002.jpg

  据新华社北京54日电  51日起,《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一人多车”现象将被进一步限制。

    杭州这种为了限制“一人多车”而卡住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做法合法么?这是不少网民心中的疑问。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黄莉凌。

    黄莉凌律师认为,《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限制“一人多车”的规定首先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地方或政府部门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规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不能说我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新法却对我过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当时合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还要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这是对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破坏,容易让人们陷人恐慌,无所适从。”黄莉凌律师说。

    黄莉凌律师还表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可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杭州市的规定中,对于在之前,已经取得两辆车以上的人名下车牌的限制:与上述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黄莉凌律师还认为,杭州地方规定作为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等上位法中的相关条款冲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而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巳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青岛早报2014-5-5/35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