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须申报yd12614

据新华社北京7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县处级副职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131日前须集中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

其中,财产申报包含个人及家属的收入、房产、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所指“领导干部”包含“县副处级”

据悉,“规定”全文共23条。该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本人婚姻变化  也必须要报告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人、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从业等事项。

如果隐瞒不报  给予纪律处分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青岛早报2010/7/12/18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