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今上调 |
青岛早报2006/10/1 记者闵妤 潘修雷yd7909 |
市内七区每月上调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7元 |
早报讯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继去年1月1日调高后再次调高!昨天,市政府下发"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天起执行。 工资标准明码标价 调整后,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1资标准分别为610元、145.8元、29.2元、3.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 对于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标示图(数据由市劳动保障局提供) 赵健鹏 制图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上调了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捞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7元; 驻即墨市、校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菜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4.8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最低工资是"硬杠杠"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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