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纺织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综述

徐路  郑宇英  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原载:浙江印染信息与技术2004/10-11;32-36

 

1  前言

    近些年来,随着贸易壁垒逐步减小,各国都在借助于TBT有关条款规定,制造技术壁垒,我国作为纺织产品出口的大国,也无例外地受到了限制。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环境标准、安全法规限制和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保护本国纺织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此类法规和标准是从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制定的,因此这类贸易技术壁垒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我国只有充分了解和研究国外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才能有效地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增加我国纺织品的出口,限制国外不良产品的流入。

2  国外纺织品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

国外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法规分3类,第I类:控制有害物质的法规;第2类:纺织品燃烧性能的法规;第3类:纺织品和服装标签的法规。除此之外,还有环境标签标准,这些标准与技术法规不同,为自愿性采用的。

2·1  控制有害物质的法规和标准

(1)  日本控制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法律规定的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见表l。

1

有害物质

产品

要求

APO、TDBPP、BDBPP

睡衣、窗帘、地毯、床上用品

气相色谱仪检测不出

三丁或三苯锡化合物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286mm处检测不出

狄氏(防虫蛀)剂,

DTTP(防虫蛀)剂

睡衣、窗帘、地毯、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床上用品

气相色谱仪检测,含量不超过3Oppm

甲醛

婴儿用品,内衣、手套、袜子等

婴幼儿A- A0在0.05以下,其余不超过75ppm

有机汞化合物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含量不超过lppm

    (2)德国法规。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规于1992年颁布,涉及禁用部分染料,但不明确。1994年公布了该法令第2次修正案,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20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法令中缺少检测方法等原因,其实施日期一再推迟。1996年在第5次修正案中再次明确了实施日期。1999年的第6修正案中增加了2种致癌芳香胺。该法令规定纺织产品上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Omg/kg。

    德国1993年公布的化学品法中规定,产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及所有五氯苯酚盐和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5ppm,并禁止PCP含量,超过5ppm的产品的进口和贸易。

    另外,关于镍释出用品条例规定镍的限量为0.5µg/cm3·星期。

    (3)欧盟的法规。欧盟在2002/61/EC指令中,禁止使用和销售经还原裂解释放出致癌芳香胺(22种)的偶氮染料染色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按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禁用芳香胺不得超过3Oppm。涉及的产品包括: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发饰、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表带、手包、钱包/皮夹子、公文包、座椅罩布、颈挂式钱包;

    ——纺织品或皮革制成的玩具,包括纺织品和皮革服装上的玩具;

    ——将为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1994年欧盟颁布指令,对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含镍产品作出了规定,要求镍的释放量不超过0.5µg/cm3·星期。产品包括:耳环、戒指、拉链、服装上的金属部件和饰件。

    1997年欧盟禁止在棉花种植过程中使用含有毒金属化合物的杀虫剂。

    禁用三种阻燃剂的规定: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联苯(PBB);三-(氮环丙基)-膦化氧(TEPA)。

    (4)韩国法规。韩国的有害物质最低含量的法律中,将产品分为3类:婴幼儿服装、男女服装和与皮肤经常接触的产品,技术要求包括环境标准和质量标准。环境标准中要求:与皮肤接触的产品考核甲醛、PCB、PCP、pH值、重金属、残留化学物质、部分偶氮染料;含有金属并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要求镍含且不超过0.5µg/cm3·星期。质量标准中对染色牢度、缩水率和气味提出了要求。

    (5)生态标签法规和标准。欧盟于1993年首次颁布Eco-label标签法规,1996年通过了床单和T恤标准。20025月,欧盟对生态标签法规进行了修汀。新版内容更加全面,覆盖了纺织产品从纺织纤维种植或生产、纺纱织造、印染、后整理等整个生产过程,包括纺织纤维标准加工和化学品标准和产品性能。 Oeko-tex标准100(欧盟13个国家实验室 联合标准):该标准对纺织品分为4(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不直接接触皮肤用品、装饰材料),分别对甲醛、PH值、偶氮染料、重金属、杀虫剂、含氯酚、有机氯载体、PVC增塑剂、色牢度、挥发性物质、气味等各项指标提出要求。其他生态标签标准:荷兰的Milieukeur标志是1992年创立的,对纺织品的生态要求主要强调生产过程;White Swan(白天鹅)标志是由北欧几个国家于1989年实施的统一的北欧标志; Toxproof标志是德国莱茵公司针对最终产品设计并推出的。上述标志都有相应的标准。

2·2纺织品燃烧性能的法规

1)美国的法规。16CFR1610服装纺织品易燃性的标准:该法规规定了服用织物必须经过易燃性试验,并根据易燃性能将织物分为3 个级别:1级为普通易燃性,可做服装;2级为中等易燃性,可做服装;3级为快速和剧烈燃烧,不可做服装。具体要求见表2

2

级数

纺织品类型

性能要求

1

没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4s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7s

2

具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4s≤火焰蔓延时间≤7s

3

所有纺织品

火焰蔓延时间<4s

16CFR16151616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该法规要求做儿童睡衣的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后,平均损毁长度不超过17.8cm,续燃时间小于10秒。

(2)日本的消防法令是针对公共场所必须使用防火物质作出的规定。其中与纺织品有关的内容见表3

3

产品

要求

窗帘(薄料,厚料)、幕布

续燃时间3s/5s以下;阴燃时间5s/20s以下;损毁面积30cm2/40 cm2以下

地毯

续燃时间20s以下;损毁长度lOcm以下

床上用品

非熔融面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不超过70mm;熔融面料的接焰次数平均3次以上;填充絮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为l20mm,平均为l00mm

服装

损毁长度最大为254mm,平均为178mm

家具覆盖物

损毁长度最大为70mm,平均为50mm

(3)英国睡衣(安全)法规。该法规将睡衣分为儿童睡衣和成人睡衣两类。儿童睡衣必须符合B55722的易燃性要求;成人睡衣必须附永久性标签:满足B55722易燃性要求的睡衣标明 "符合BS5722",未达到要求的,要标明"远离火源"

 2·3  纺织品和服装的标签标准或法规

(1)美国的标签法规。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规包括:一般要求;少于5%的纤维含量的描述;常用纤维的名称和定义;产品特殊类型的纤维含量;标签上信息的安排和表述;含有内衬、里料、填充物等的产品;绒毛织物及类似产品; 含量明示;纺织纤维产品的原产地;纤维含量允差等。

16CFR Pan423服用纺织品和面料维护说明标签法规中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产品上附有使用说明,并且应易被消费者发现。使用说明必须包括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常规维护方法,必须包括洗涤说明,并对水洗、干洗、熨烫、漂白等给出了规定。

(2)英国的标签法规。在英国服装的纤维含量标签是强制执行的,要求标签上必须包括主要纤维的种类和含量。使用说明(包括洗涤说明)虽然是非强制执行的,但大力推广使用。对于睡衣和睡衣类服装要求有是否符合易燃性标准的标签。

(3)加拿大的标签法规。要求服装、地毯、面料,以及其他的家用纺织品必须附有纤维含量标签,标明所含纤维的种类(用属名)以及含量在5%以上的纤维的具体含量;对于定做的服装和地毯,如果标签没有附在产品上,也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3  我国的纺织品标准现状

3·1推荐性纺织品标准

    (1)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这类标准大多数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内容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因此,我国的基础和方法标准基本上与国际接轨。这些标准已成为我国纺织产品检测、监督的依据,保证了检测数据之间的可比性。

    (2)产品标准。除个别标准外,绝大多数是推荐性标准,存在两种标准模式,一种是生产型标准,一种是贸易型标准。生产型标准是根据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原料配比、产品种类等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可直接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而贸易型标准大多是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制定标准,这类标准更多的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提出要求,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要。这两类标准互为补充,对推动我国纺织产品的结构调整和新产品的开发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否认,现行的产品标准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个别标准中的技术指标考虑生产工艺多,考虑消费需求少,有的指标要求太高,有的指标要求太低,有的技术内容太死,不能适应新产品的发展。

3·2  强制性纺织品标准

    由于市场监督力度的加强,近年来强制性标准,特别是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强制性纺织产品标准,实施情况逐渐好转,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已认识到了强制性标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重要性。截止日前,我国已发布的与纺织有关的强制性产品标准有8项。列为强制性标准的原因可分为: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健康;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的经济利益,需要国家重点控制的技术条件。标准编号如下:

    GB1103-1999  棉花  细绒棉

    GB1797-2001  生丝

    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GB8695-1998  阻燃防护服

GB9994-1988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17591-1998  阻燃机织物

    GB18383-2001  絮片纤维制品  通用技术要求

    GB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3·3   我国与国外三类技术法规和标准相对应的标准

    与上述第1类对应的有:GBl840l和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与上述第2类对应的有:GB8695和GB17591以及一系列燃烧性能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

    与上述第3类对应的有:GB5296.4、GB/T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以及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4   国内外标准具体内容的对比

4·1  禁用偶氮染料

    以德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发布的法规以及欧盟发布的指令中都规定了纺织品中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偶氮染料。GBl8401和 GB/T 18885对纺织品中的偶氮染料都提出了限量,可以说我国在纺织品标准中对偶氮染料控制方面与国际接轨。

4·2   其它有害物质

    GB/T 18885《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的技术内容与Oeko-tex standard-l00等效。考虑到GB/T 18885控制内容太多,又属推荐性标准,因此,GB l8401中考核指标的内容仅包括"生态纺织品"中的部分指标:甲醛、PH值、偶氮染料、异味、色牢度。

4·3燃烧性能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且产品具体,指标和试验方法也非常详细。

    我国的《消防法》中规定了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阻燃材料,但没有具体规定产品指标和试验方法。我国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产品性能、阻燃指标分级以及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和规范,指标和方法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不大,但由于各行业之间缺少沟通,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往往都按各行业的标准来考核,标准与标准之间缺乏衔接。

4·4标签

    国外对标签的要求一般有两类内容:纤维含量和使用维护图形符号。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及其引用的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涵盖了这些内容,且要求内容更多。

5   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的影响

5·1  国外法规和标准对企业的影响

    (1)禁用偶氮染料等法令的影响。德国禁用偶氮染料法规颁布初期,对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对外贸易产生了很大影响,使企业蒙受退货或取消订单的损失。近几年,企业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能够满足国外的要求,但由于选用替代染料,及提供未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报告,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目前国产替代染料仍有少数几种深色染料在色光上达不到要求,使企业不得不放弃某些订单。另外,欧盟禁用偶氮染料最新指令的发布,其影响面扩大到欧盟的各个成员国,无疑增加了企业出口的难度。

    (2)欧盟发布的生态标签法规的影响。欧盟除了禁用偶氮染料的法规外,还以生态标签的方式提出对生态方面的要求。2002年5月颁布的Eco-lable标签标准内容覆盖面广,并且是以法令的形式推出的。我国对欧盟的出口额约占纺织品服装总出口额的10%,其影响是可知的。

    (3)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方面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前,受到国外严格的合格评定审查,涉及到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体系以及劳动保护等增加了企业的出口难度。

    (4)企业对技术壁垒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企业没有认识到价格后隐藏的技术壁垒,将技术壁垒误认为是价格原因。

5·2  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国内外法规和标准的具体内容对比来看,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以及生态纺织品标准与国外的相关法规基本对应。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配套的有害物质检测方法仍不完善,有的需要修订,有的尚属空白,这将会影响标准的实施。

    (2)国外对有毒化学品(如部分阻燃剂)通过制定法规从生产的源头上进行控制。但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法规,不能有效控制有毒化学品的生产。

    (3)国内某些纺织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个别指标过低或过高,与国外标准差距较大。

    (4)在实施方面,各部门缺乏沟通,已有的强制性标准在执行上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强制性标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