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反倾销协议,规范市场行为
——肖娜
加入WTO以来,我国纺织品出口随着自主品牌的增加,遇到了反倾销问题。如何对待,如何操作,值得业界重视。
反倾销是WTO成员国政府间的协议,是相互的。你可以查我,我可以查你。遭遇反倾销调查时,需要用事实(记录、证据)应答,受到不公正处罚时可以要求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不违规”。
一、反倾销协议的公正性
国际‘反倾销’协议,开创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六条。GATT改组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改称‘世贸反倾销守则’。
‘反倾销守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化。各国政府都有维护本国产业合法权益的权利。对出口国企业压价倾销的不正当行为,有权采取‘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予以节制。
对‘倾销’的精确界定,尚未见有文件。曾有过;‘销售价低于加权成本即为倾销’一说,但产品在开发初期或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低价出售大多合乎常情,不能以此为据。从实际事务中看出;目前,祗有长时间(连续6-12个月)、低价(低于国内市场上的最低价格)大量销售(达到市场份额的1/3以上),并给进口国同行造成损害的,才可以设定为‘反倾销’对象。至于,是不是‘倾销’,该不该课以‘反倾销税’,还要等‘反倾销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才能确定。
“反倾销调查”,重事实,重证据。“征收反倾销税”,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违规者受罚,谁也救不了他。无辜者放心,即便裁决有误,还可以申请司法公正。
WTO还设有‘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成员国可随时提出,就有关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标实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
二、反倾销调查
调查的重点是低价的内在原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步骤是;反倾销调查申请由进口国半数以上的受损害企业联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受理后,根据原告开列的进口商、转口商,出口国的生产企业、经营公司,发起调查。被调查的既有出口国的单位,也有本国的进口贸易单位,被调查的可以是某个出口国的若干企业,也可以是多个国家的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如有新的利害关系方涉及,也在调查之列。
主管部门发起反倾销调查前,须将进行实地调查的意向通知(WTO)出口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和已知的有关公司,要求利害关系方(厂、商)填写信息表。限期返回信息调查,并接受进一步实地调查。为了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损害进口国厂商的利益,大多要采取征收临时税或现金保证金或保函等担保形式的‘临时措施’,其金额等于临时估算的反倾销税的金额。不管最后裁决结果如何,临时措施所交付的资金在调查结束后退回。未能如期返回信息表的单位,调查机关将以国内产业提出的反倾销申请材料为依据进行裁决。
调查从低价现象切入,从成本分析着手;
(1)出口国的产品卖到国外去,至少要外加出口与进口两道关税和运输、仓储、经营等管理费用。外销价若低于内销市场价,就应查清原因。
(2)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低於当地生产的(或经济地位相当的第三进口国如中国-印度的)产品销售价,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如果,确实是由于劳动、原材料、管理成本较低等原因,就可以排除‘倾销’疑点,中止调查。但是,调查应以生产厂或出口商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记录必须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真实反映生产(劳动、原材料、设备折旧)、销售(仓储、运输、回扣或补贴)及附加成本(专利技术费、广告、保险、借贷利息)。从加权成本、销售价格、利润率的分析中,可以确定企业的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是否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接受调查的单位如若记录不全,则不予采信。
加入WTO的不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还要调查政府对市场经济有无干预;是否由于鼓励出口,政府有限定原材料价格(如统购、统销),退税、减税,无息、贴息贷款等因素。没有上述原因的,即便视同市场经济地位。
三、反倾销税
进口国主管部门通过信息调查和组织实地调查之后。对倾销产品,有权作出征收不同程度反倾销税的裁决。征收额度,大致相当于进口国相关企业的损失。它部分用于对进口国相关企业的补贴。
征收反倾销税,使出口国的销售成本增加,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出口国企业或者提高产品销售价格,或者退出市场,这都是允许的。其结果都能起到减弱倾销者竞争优势,保护国内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对进口国主管部门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司法公正。
主管反倾销事务的政府部门是商务部和对外贸易委员会。具体事务由商务部下设组织;纺织、轻工、食品等经办。国家外经贸委的基层办事机构是各省市外经贸委。受理司法诉讼的是各级法院。
四、积极面对‘反倾销’事务
今年10月1日世贸组织召开货物贸易理事会通过了不延长配额制度的决定。一些成员表示取消配额后其国内纺织业将面临困难,要求世贸组织对此进行研究。
我国的业界人士反应不一;有人认为取消配额,出口机遇增加;有人担心会有更多国家使用反倾销手段,削弱中国纺织品的竞争势头;有人认为中国纺织业目前还是以挣加工费为主,利润的大头在外商手里,承受与化解反倾销风险的也应该是他们;也有人提出,反倾销是正常情况,不足为虑,不必惊慌失措。
‘反倾销’协定是政府间的对等行为,因此在进行调查和裁决过程中,进出口两(诸)国间的主管部门总是采取互相支持、尊重事实,不偏向,不护短的做法。
没有违规的企业要坦然接受反倾销调查,理直气壮地驰骋于国际市场,这是企业的荣誉,也是国家的荣誉。企业除了慎选市场目标,认真价格定位,以减少反倾销纠纷外,更重要的是重视‘科技’创新,不断保持产品的先进性。
五、结语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长期的重要措施,光寄希望于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去应诉是不够的,除了外经贸的各级主管部门,商务部的各分管商会之外,最能提供全球信息、发挥重要作用的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应该投入到这项事务中来,既要接受反倾销,还要提出反倾销。我国的纺织业不会长期仃留在‘代加工’行列中,不能光靠劳动力吃饭。要增加自主出口,要通过反倾销和认真对待反倾销调查这类事务,提高竞争能力。
有人提出过;要把我国发展成为纺织强国,把舢板组成航空母舰,如果是这样的话,则更需要编队,要关心我们的企业,帮助他们驶正航向,心安理得地走向国际市场。‘声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是更重要的创业基因,“中国货”需要国际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