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0年关税法》背景材料

【编者按】本期转载的中美辨论市场经济地位一文中,涉及美国《1930年税法》问题,它是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胡佛总统采用提高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的一次尝试,结果引来国际间争相效法造成国际贸易大幅度下降。1934年罗斯福总统1930年关税法第二部分《贸易的促进》中加上第350条,修订后的法案,使总统在处理国际贸易事务中有确定;互惠’或仃止‘互惠’的权力。

【资料来源】《战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研究/作者:林珏/1995年8月第1版/超星藏书  SSID:10041678

 

一、《1930年关税法》的产生

随着经济大萧条的到来,美国国内提高关税的呼声仍然是有增无减。19291月,国会召开丁关税改革听证会,再次试图帮助农场主摆脱萧条。国会议员霍利(Hawley)和斯穆持(Smoot)4月份联名提出关税法议案。同年10月,纽约股市崩溃.美国乃至世界经济陷入空前的大危机。此时不光是农业要求保护,—个个工业部门也大喊大叫地要求增加保护以刺激就业。1930年产生了美国历史上最高关税的法律——霍利-斯穆特关税法(Haw1eySmoot Tariff Act)。该法修订了1125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其中增加税率的商品有890种、有50种商品由过去的免税改为征税。尽管降低税率的商品有235种,并有75种商品由征税改为免税,但就总体来看、农作物原料的平均税率由38.1%提高到48.92%;其他商品的税率由31.02%提高到34.3%,而根据l 932年进口情况看.估计实际上税物品的平均税率达53.2%。

    尽管胡佛总统认为这一关税法符合美国的最高利益,但它所产生的后果却是严重的。由于高关税限制了进口、1914年以来其他国家对美的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为阻止危机蔓延,各国对进口部采取了严厉的措施,竞相征收新关税或采取其他限制手段,以保护本国产业,刺激国内生产复苏。1931年英磅贬值,1934年美元也跟着贬值,为了保护本国通货,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部实行了进口管制。这样一来,原先指望通过扩大贸易来恢复全球经济的幻想在各国严格的外贸管制下破灭了,世界经济进一步趋于恶化。

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陷入全面大萧条,生产直到1936年才略有好转,对外贸易的恢复则比生产复苏还要滞后。以世界进口总额为例、1928年时已达601亿美元,但到1938年却仅为246亿美元,不足大危机前的一半。当然这里也有价格下跌的因素。

当时并非无人反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据说曾有一千多名经济学者上书胡佛总统,要求他否决此法案。但他坚持认为新关税法将改变经济形势,即使产生了不良后果也可通过总统所拥有的税率调整权力来克服。显然他低估了30年代这场大危机的严重性,单靠一两个新税法是不足以使经济复苏的。后来的罗斯福总统通过新政才解决了美国的经济复苏问题。

二、《1930年关税法》的修正

1934年是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转折的一年,从该年通过互惠贸易协定法到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是美国外贸政策的第四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互惠关税而降低平均税率,打破国家间的贸易壁垒,实现贸易平等待遇。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

前已述及,1930年霍利一斯穆待关税法将关税提高到美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到1932年,平均关税率己达到59%,而进口额下降到自1905年以来的最低点,出口额也只略高于1905年的水平。”高关税与大危机结合在一起,引起世界各国的反应.保护主义再度兴起。

1931年,英国放弃金本位。翌年通过了进口税法案(The lmport Duties Act),规定除以前各种关税照征外,原免税的商品一律征收从价税10%,并设立了关税顾问委员会,随时建议政府修正税率。同年7月至8月,英国又在渥太华召开不列颠帝国会议,签订了渥太华协定。根据这一协定.英国与它的自治领及属地结成帝国优惠体系,互给优惠,一致对外建立关税壁垒。

这—举动引起美国等国家的强烈不满。就美国而言,在它与欧洲和北美的贸易中,英国、加拿大的贸易占了主要比重。1932年,世界贸易活动几乎停滞,美国进出口贸易额从1929年的约96亿美元锐减到29亿美元,还不到13、可见对贸易冲击之大。

1932年,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竞选胜利,次年就任美国总统。针对国际贸易瘫痪和金融危机,国际联盟在19336月于伦敦召开了一次世界经济会议。会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恢复国际贸易,二是重整国际汇兑机制。在这次会议上,以国务卿赫尔为首的美国代表团坚决主张减少不必要的关税壁垒;但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的代表则队为关税的降低应建立在稳定货币的基础上,为此提出了稳定货币的具体计划。7月罗斯福总统宣布美国无保留地反对固定汇率制度,因为他担心这会影响到他“新政”中增加就业的目标。由于罗斯福的态度,伦敦会议以无限期推迟而草草结束。

这次会议以后,大多数国家重新加强了保护贸易措施。不过会议也在三个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  (1)在通商条约中补充了“公平待遇”条款;(2)订立国际公约,以防止利用某种检疫规章作为间接保护措施;(3)召开农产品国际会议,通过签订国际协定来调节生产和稳定市场。

1934年初,罗斯福总统在赫尔的倡议下,向国会递交了《互惠贸易协定法案》(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  Act),并于同年6月获得通过。这一立法是对1930年霍利-斯穆特关税法的修正。是在1930年关税法第二部分《贸易的促进》中加上第350条增订而成。该法有效期为3年,但在未失效前共延长了11次,直到1962年才失效。该法赋予总统下述权限:

 (1)与外国政府或其代表缔结贸易协定的权力。

 (2)总统在缔结贸易协定时.如必要或恰当,有权修改现行关税率和其他进口限制,有权延续或缩短现行关税和贸易协定所包括的对待定商品的现行待遇。但关税增减不得超过现行关税率的50%和在课税商品清单与免税商品清单之间移动的权限。总统制定的关税率和其他限制适用于在国外栽培、生产和制造的一切商品(无论是否直接输入美国)

 (3)如果外国由此而在贸易上对美国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实行妨碍达到本法律目标的行动和政策,总统可以对该国的所有商品停止执行本法律的规定。

互惠贸易协定法是在世界贸易瘫痪、经济萧条的非常状态下提出的。为了刺激国内生产和就业,罗斯福政府把目光放到世界市场.认为美国虽然比其他国家更具有自给自足的能力,但也可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得到好处。这不仅是因为美国生产力的发展已为国内市场所限制,而且也因为美国还需要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良好的国际环境。然而,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高关税正在“不适当地压迫和限制”着美国的贸易。要扩大美国商品的国外市场,改善美国人民的生活,克服国内的失业和不景气,建立和保持美国农、工、矿、商业等部门间的良好关系,就应该发动一场减少关税壁垒,扩大出口的运动。为此,他要求国会授权总统一定的权力。这正是互惠协定法授予总统上述权力的理由。

总统从该法中获得的权力,大大提高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上的灵活性。同时该法也提出了无条件最惠国条款(Unconditional Most-favored-nation C1ause),规定美国政府与任一国家签订的关税减让协定.均自动平等地适用于其他与美国订有互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同样,其他贸易伙伴之间签订的关税减让协定也适用于美国,不得受到歧视。这一非歧视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后来成为二战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