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2003
欧美国家的"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靳颖 刘世洲 董春宇 吉林检验检疫局(130062)
苏铃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100083)
沈学友 泰兴检验检疫局(225400)
1 前言
中国"入世",意味着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必须懂得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按照世贸组织的相关条款参与国际竞争。随着世界贸易格局向更自由化方向发展,过去对我国出口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税、配额、许可证等将不再成为贸易歧视、限制出口的主要障碍,取而代之的则是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在纺织领域,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类“绿色壁垒”。一类是针对纺织品从纤维的培植或生产到最后废弃物的处理整个生产链中对环境的影响所设置的壁垒,主要指要求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制和对产品实施环境标志和声明;另一类是由于产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影响所引发的,即要求最终产品上有害物质的限量低于特定的要求,符合人类生态学。"绿色壁垒"的基础是拥有先进的技术,因此,目前的"绿色壁垒"主要是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以达到限制国外产品进人本国市场的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这种技术标准和环境贸易政策在名义上更具合理性,形式上更具合法性,"产品对环境无害"的概念已成为指导生产和消费的导向。20世纪80年代起,工业化国家就开始对纺织品中的有害物质及对人体健康影响进行了全面研究。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相继开展纺织品环保认证及有害物质检测认证,对纺织品的生产环境和人体影响都作了严格要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十多种"绿色"纺织品标志,其中,以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推出的Oeko-Tex Standard lO0使用最广,已成为生态纺织品的国际通行证。上述"绿色壁垒"的设置,必将成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参与全球竞争的最大障碍。欧美市场是我国重要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市场,因此,及时了解、研究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准人规则,有利于扩大我国纺织品的出口份额。本文重点概括介绍了欧美国家的部分与纺织品贸易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我国与之对比差距,浅析了"绿色壁垒"对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2 欧盟与纺织品贸易有关的环境法规
2.1 欧盟各国涉及纺织品上有害物质的法规汇编
欧盟涉及纺织产品的环境法规主要是产品法,即为健康、安全、环境等原因而制定的产品标准,其目的是限制或禁止某些物质的使用。对于被禁用或限用的化学物质,欧盟设有最低标准,各成员国必须执行,但成员国可根据本国国情制定高于欧盟的标准。同时,成员国执行的法律可作为草案提交欧委会审议,一旦通过,可在欧盟范围内执行。欧盟各国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主要有某些禁用偶氦染料、五氯苯酚(PCP)、某些阻燃剂、多氯联二苯和联三苯、石棉、隔、镍、甲醛等。表l是目前欧盟及其成员国德国、荷兰、瑞典与纺织品有关的产品法规汇编。从表中可看出,对同一残留物的限制,各个国家不尽相同。
表1欧盟各国涉及纺织品上有害物质的法规汇编
有害物质 |
欧盟 |
德国 |
荷兰 |
瑞典 |
某些禁用偶氦塞料 |
协调中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五氯苯酚(PCP) ppm |
l000 |
5 |
5 |
1000 |
某些阻燃剂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
多氯联二苯和联三苯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石棉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镉,ppm |
颜料/稳定剂 l00 |
无稳定剂100 |
颜料/稳定剂50 |
禁止用作染色剂或稳定剂 |
镍μg/cm'/周 |
接触皮肤0.5 |
接触皮肤 0.5 |
考虑之中 |
接触皮肤0.5 |
甲醛,ppm |
无 |
超过500 强制标识 |
无 |
无 |
2.2法规涉及的具体内容及其制定背景
2.2.1 偶氮染料
1994年7月15日,德国修改了其1992年制定的消费品法,明确规定在长时间直接接触皮肤的日用消
费品制造中禁止使用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分解而形成MAK(Ⅲ)表中Al和A2组芳胺类的偶氮染料。法规列出了所涉及芳香胺的名称,共计二十种(清单略)。MAK是"已知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化学物质在工作场所的最大允许浓度"(Maximum
Arbeitplaz Konzentrations)的缩写。自1958年以来,每年由德国联邦健康总署MAK委员会发布一份MAK表,作为建议以自愿原则执行,但一般最终会被推荐为法规。MAK表的第三部分MAK(Ⅲ)分三类列出了致癌物质,这些物质没有给出允许限值,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一限值。这三类物质是: MAK(Ⅲ)Al;按经验,这类物质可引起人类恶性肿瘤。 MAK(Ⅲ)A2:迄今为止,已得到这类物质引起癌症的确切证明,但这些证明是通过模拟人类工作场所条件,对动物实验得到的。
MAK(Ⅲ)A3;被怀疑极具潜在致癌倾向的物质,并急需进行进一步调研。
第二修正案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那些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分解而形成所列20种致癌芳胺中的任一种偶氮染料,不得再用于并非是短期接触人体的物品的制造。从1995年7月1日起那些使
用这些有害染料的染色及印花纺织品不得再在德国销售。法案对违反者作了明确规定;判处三年以下徒刑, 或罚款,或两刑并罚。
禁令涉及的染料包括部分直接染料、酸性染料、不溶性偶氮染料、分散染料、氧化基和显色剂、阳离子染料及颜料,但没有给出具体染料的名称。某些芳胺在生产和使用中可能致癌,这早为人知,各国都有禁止生产的先例。但将芳香胺禁令扩大到染料,进而扩大到包括纺织品、皮革制品等在内的消费品,这在世界上尚属首次。
德国消费品法颁布以后,世界染料业、皮革业及纺织业对此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各界对法案的看法也褒 贬不一。在各方压力下,德国政府不得不三次修改法案并延期执行。其最后修正案是1996年7月23日公布 的第五修正案,第五修正案将法案的最后执行日期延长至1999年12月31日,同时对有关细节作了明确规 定。目前,第五修正案已成为最后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的生产和进口最后日期 延至1996年3月31日,在德国国内销售的最后日期 为1998年12月31日;
(2)非个人使用的工作服、保护服、制服和二手商 品的进口即日起停止进口,国内最后销售日期为1998 年12月31日;
(3)用再生纤维制造的商品的进口和生产最后日 期为1999年12月31日;
(4)该法规适用于服装、服装材料、床上用品(包括 枕头和睡袋)、毛巾、沙发垫、气垫、口罩、假睫毛、假发、手镯及其他接触皮肤的珠宝、育儿袋、帆布背包、地毯、直接接触婴儿和儿童皮肤的纺织品、尿布、连衫裤、棉球和绷带;
(5)皮革和皮革制品的最后生产和进口日期为 1997年3月31日,国内销售日期为1998年12月31日,国内销售日期为1998年9月30日。
(6)可释放出禁用芳香胺的颜料的生产和进口的最后日期为1998年3月31日,国内销售日期为1998年9月30日。对于能证明不会释放出禁用芳胺的颜料
不在该法令的规定范围内。
德国消费品法公布不久,荷兰政府在其商品法中也禁止使用可释放出上述二十种芳胺的偶氮染料。荷兰
规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完全禁止含有禁用染料的服装、鞋类以及床上织物的进口,对1羽6年8月 l日前定购的商品,1997年9月1日前销售将不受此 法令限制 对含禁用颜料的服装、劳动保护用纺织品, 如工作手套等、由再生纤维制品、二手服装的最后销售日期为1999年12月31日。"与德国的消费品法相比,荷兰商品法明确地给出了禁止使用的商品种类,并在法令的附录中明确给出了禁用染料的清单,共计120 种。增加了法令执行的透明度。
德国和荷兰的法案公布之后,欧盟其他成员国,如法国、英国、丹麦等国也相继开始起草纺织品法,其中将涉及某些禁用偶氮染料,但覆盖面没有德国的广泛。 欧盟已经起草了禁止使用致癌芳香胺合成的偶氮染料的草案,但由于目前尚末找到确切证据表明禁用偶氮 染料使用中的毒性,因此还未能最终通过,尚在研究和协调之中。
2.2.2五氯苯酚(PCP)
五氯苯酚是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采用的主要防腐剂。欧盟立法限制五氯苯酚、五氯苯酚盐及五氯苯酚的其他化合物的使用。根据其1991年4月5日颁布的 91/173/EEC令,产品中允许的五氯苯酚的最大浓度为1000ppm。德国、荷兰的立法更为严厉,德国1993年 10月14日公布的化学品法中规定,产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及所有五氯苯酚其他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5ppm,并禁止五氯苯酚含量超过5ppm产品的进口和贸易。荷兰也于1994年2月18日制定了和德国同样的法规。欧盟其他国家如瑞典刚采用欧盟的法规。PCP禁止使用后,可以用嘧啶衍生物或苯丙噻唑替代。
2.2.3 某些阻燃剂
目前,纤维素纤维、涤纶织物及其混纺织物上应用
的阻燃剂主要是氮-磷及漠-锑两大系列,过去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现在已有新的发现,欧盟已禁用如下三种阻燃剂。(1)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英文名称:tri-
(2,3-dibromeepropyl)-phosphate。化学索引号;126- 72-7,缩写;TEPA。TEPA本身有剧毒LD50=37-46
mg/kg,并有致癌性;(2)三-(氮杂环丙基)氧化磷,英文名称;tris- (aziridinyl)-phosphineoxide。化学索引号;5455-55-1,
缩写;TRlS。它可用于涤纶和涤棉混纺织物的阻燃整理,而且不伤害纤维。1977年美国癌症研究所发现其具有致癌性而被禁用; (3)多漠二苯,英文名称;polybromebiphenyles。
化学索引号;59536-65-1,缩写;PBB。其本身具有致癌性,且含澳量高。
早在1976年7月27日76/69/EEC法案中欧盟就已禁止使用TEPA和TRIS,后又在83/64/EC中作了修改,禁止用于可能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和床上用品,但消防服例外,欧盟各成员国也都制 定了同样的法规。
2.2.4 多氯联二苯(PCB)和多氯联三苯 (PCT)
PCB和PCT是欧盟最早禁止使用的化学品之一。欧盟在76/769/EEC法令中规定禁止使用,并且规定半成品中PCB、PCT的最大浓度不得超过5Oppm。欧盟各成员国除了执行该法令外,德国规定,市场上不得出现怀疑含有PCB和PCT的产品;荷兰禁止生产、 进口、使用和出现PCB、PCT;丹麦则彻底禁止。
2.2.5 石棉
欧盟自1976年起禁用石棉,其中包括;阳起石、铁石棉、anthrophyllite、温石棉、青石棉、透闪石。其化学文摘号分别为;77536-66-4、12172-73-5、77536-67-5、
12001-29-5、12001-28-4、77563-68-6。 2.2.6 重金属离子
欧盟指令94/7/EC限制使用镍及其化合物,指 令明确规定,不允许直接接触皮肤商品释放镍量超过 0.5μg/cm',服装上的拉链和纽扣也不允许超过这一 限值。欧盟成员国德国、瑞典、荷兰执行同样的法令。 欧盟指令76/769/EC中限制销售和使用镉及其化合物,后又在指令91/338/EC中加以补充。具体内容如下;在下列物质中镉被用于颜料时,浓度不得超过lOOppm。这些物质是;聚氯乙烯(PVC)、聚氨酯 (PUR)、低密聚酯(LDPE)、纤维素醋酸酯(CA)、纤维素丁酸酯(CAB)、环氧树脂、密胺甲醛树脂(MF)、脲醛树脂(UF)、不饱和聚酯(UP)、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PE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TP)、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交联聚对苯、高密聚苯乙烯、聚丙烯(PP)。如果颜料中含有高浓度的锌,则镉的含量不得超过10 ppm。欧盟同时规定由聚氯乙烯或其共聚物制成的纺织品或服装辅料,如果用镉作为稳定剂,且镉的含量超过lOppm时不得销售。 欧盟成员国德国、瑞典执行欧盟的法令,而荷兰对镉的限制比较严格。荷兰的危险品法规定,产品中镉作为表面处理剂用于颜料和稳定剂时,含量不得超过50 ppm。否则不得销售。如果颜料中含有高浓度的锌,则镉的含量不得超过lppm。
2.2.7 甲醛
织物上甲醛含量最大到底是多少,才不致于对人体产生危害,对这一问题目前尚未有定论。因此,欧盟 并未对纺织品上甲醛的含量作法律限定,其他成员国也未明确规定,只有德国在其危险物品法中规定,纺织 品上游离甲醛的含量超过15OOppm时必须作如下标识;"含甲醛,建议在第一次使用前洗涤,以减少皮肤骚 痒。"。CBI的资料显示,荷兰健康调查委对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上游离甲醛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些纺织品上 甲醛的最高含量达20OOppm。为此,荷兰政府正在制定有关床单和相关产品的甲醛含量法规,相信不久有关法规将会出台。
2.2.8 农药残留
1998年9月11日,57个国家的代表聚集荷兰鹿特丹召开了大使级会议,并在一份有关控制某些有害杀虫剂和工业化学品的协议上分别签了字。协议禁止使用27种化学品,其中包括22种杀虫剂和5种工业化学品。同时规定,一国如迸口被禁用或严重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必须在装船前"预先通知并得到允许"。大会还要求,化学物质须贴有标签,以提供其足够充分的有关其对健康和环境产生潜在影响的信息。目的是为了达到全球可持续化学品管理。该协议的签定为人类共同保护全球化学安全跨出了第一步。
协议禁用的22种杀虫剂(清单略)。这些物质也被联合国食品和农业组织(FAO)及环境规划署(UNEP)看成是对人类和野生动物有害的物质。
欧盟15成员国除法国外,其他14国分别在协议上签了字,欧盟作为一独立体也签了字。其他发达国家如美国,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也都分别签了字。一年内,公约是开放式的,没有加约的国家随时可以加入签约,估计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中国目前尚末加入。
3 美国纺织品的部分法规及质量标准
3.1 关干标签
美国纺织品涉及标签的规定与法案有;毛纺织品法案、纺织纤维规格及标签法案、包装标签法案和水洗标签法案等。
3.1.1 含量标签和产品标签
(l)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纤维含量标签的要求
须注明一种或多种纤维的构成或组成;
须注明其中不同纤维的重量百分比;
须注明制造商姓名或FTC的识别号码。
(2)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产品标签的要求
羊毛产品标签:羊毛类型、重量百分比、原产地;
纺织品成分含量标签:产品中纤维的名称、所占比例、原产地;
包装标签:纺织品尺寸、成分、原产地;
服装水洗标签:洗涤、晾干、干洗、漂洗、熨烫方法。
3.1.2 标签的顺序及位置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水洗标签的顺序及钉缝位置规定了较详细的要求。
(1)水洗标签的顺序
机洗/手洗/干洗
洗涤温度:高温/中温/冷水
机洗程序:柔顺/洗可穿/正常循环
漂洗:不要漂洗/不含氯漂洗/可含氯漂洗
晾干方法:转笼烘干/晾干/铺平干/滴干
熨烫:不准熨烫/低温熨烫/中温熨烫/高温熨烫
警示语:分开洗涤/不能拧干等
(2)水洗标签的钉缝位置
标签应缝在其出售时能被消费者容易发现和看到的地方;
如果在出售时,不易被发现或看到,这些水洗信息应添加在包装外面或在固定产品的悬挂标签上;
在产品使用期间,标签要保持固定和清晰可见;标明产品在一般情况下的基本水洗方法,其顺序为:洗涤、漂洗、晾干、熨烫、干洗。
3.2 关干阻燃性
3.2.1 阻燃性相关法规
美国的阻燃性相关法规有:加利弗尼亚州州法;波士顿消防法;纽约市消防法、联邦航空局飞机消防规定及美国联邦危险物品法等。
3.2.2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部分纺织品阻燃性的要求
(l)CPSC对平布和起毛布的阻燃性要求
CPSC对平布和起毛布的阻燃性要求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正常阻燃性
平布;3.5s,或超过3.5s,火焰蔓延时间;
起毛布:超过7秒钟火焰蔓延时间。
二级:中等阻燃性
主要对起毛布而言,火焰蔓延时间在4-7秒之间。
三级:燃烧速度快而猛烈
平布:火焰蔓延低于3.5s;
起毛布:火焰蔓延低于4s。
三级原料美国禁止进口。
上述标准适用于帽子、手套、袜子及里布。其中,里布在作为服装衬里时,不被认为具有燃烧的危险,当作为其他使用时,必须和其他纤维一样进行检测,然后定级。
(2)儿童睡衣阻燃性新修订
1995年9月9日,CPSC发布了儿童睡衣阻燃性标准修正案,对儿童睡衣市场影响较大。主要内容如下:对于小于9个月婴儿的睡衣阻燃性没有要求i所有紧袖口的睡衣包括9个月以上婴儿睡衣的阻燃性没有特别要求。修正案1997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符合免
除规定的衣物直至生效之日才能将衣服出售给消费者。
上述CPSC关于阻燃的规定适用于普通服装、儿童睡衣、地毯、床垫及其垫料,不适用于帽子、手套、袜子和里布。
据悉,近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纺织品防火安全强制性法规,规定了纺织品和成衣的最低防火要求,适用于所有成人和儿童的成衣,其中儿童睡衣要求布料放 在中等程度的火焰上3s,在火焰移开后,布料的燃烧必须熄灭。
(3)对进口服装的阻燃测试
凡在服装上标明衣料中含有棉、麻、毛等动物域植物成分的必须进行测试。其方法是用l6mm高的火 焰,接触1块2×6(长×宽)英寸的脱水衣料ls,,然后计算燃烧时间。如果燃烧时间超过7s,为一级,不足7s,则被视为不安全产品,作退货处理。
3.3关干纺织品的有害化学物质
3.3.1 郡分服装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项目
美国对服装如男女衬衣、袜子、运动装、文化衫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项目有,禁用偶氮染料、甲醛(乙醛)、镉、镍、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 (TeCP)等残留量。
3.3.2 禁用偶氮染料的限量值
美国对目前已知的20多种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的限量值为3Oppm。
3.3.3 重金属残留量的限量值
美国对可莽取的重金属残留量的限量值如表2。
表2重金属残留且的限量值
序号 |
金属名称 |
限最值ppm |
1 |
Arsenic(砷) |
0.2一1.0 |
2 |
Lead(铅) |
0.2一1.0 |
3 |
Cadmium(镉) |
0.1 |
4 |
Mercury(汞) |
0.02 |
5 |
Copper铜) |
25.0一50.0 |
6 |
Chromium(铬) |
1.0一2.0 |
7 |
Cobalt(钴) |
1.0一4.0 |
8 |
Nickel镍) |
1.0一4.0 |
4 美国纺织品的部分质量标准
4.1纺织品布匹外观疵点评分
美国纺织品布匹外观疵点评分分为;“四分”制和 "十分"制两种。通常"四分"制适用于梭织和针织布匹的检测;而"十分"制一般适用于梭织布的检测。同时对布匹的质量评价,依据贸易双方一致认同的质量要求。
4.1.1 "四分"制外观疵点评分
表3 “四分”制外观疵点评分
评分数 |
1 |
2 |
3 |
4 |
疵点大小(英寸) |
3及以下 |
3以上~6以下 |
6以上~9以下 |
9以上 |
注;1.一码布中累计疵点评分最多评4分;2。超过9英寸的连续跳线疵点,每码评4分
3.每一整幅疵点评4分。
4.1.2
‘十分’制外观疵点评分。
表4 "十分"制外观疵点评分
评分数 |
1 |
3 |
5 |
10 |
疵点大小(英寸) |
1及以下 |
l以上~5以下 |
5以上~10以下/半幅 |
10以上/全幅 |
注;l。一码布中累计疵点评分最多评10分;2。超过10英寸的连续跳线疵点,每码评10分;3。每一整幅疵点评10分。
4.2 美国服装商业规格尺寸公差
美国根据服装梭织和针织不同的织造方法,英寸和厘米不同的计量单位,对服装的规格尺寸公差提出
了不同的要求,见表5。
表5服装商业规格尺寸公差
服装分类 |
英寸 |
厘米 |
||
尺寸 |
公差 |
尺寸 |
公差 |
|
梭织 |
5以下 |
士1/4 |
15以下 |
士1/2 |
5~25 |
士1/2 |
15~65 |
士1 |
|
25~50 |
土3/4,-1/2 |
65~130 |
+2,-1 1/2 |
|
50以上 |
+1,-3/4 |
130以上 |
+2 1/2,-2 |
|
针织 |
5以下 |
士1/4 |
15以下 |
士1/2 |
5~25 |
士1/2 |
15~65 |
士1 |
|
25~50 |
+1,-3/4 |
65~130 |
+2 1/2,-2 |
|
50以上 |
+1 1/2,-1 |
130以上 |
+3,-2 |
4.3美国实验与材料协会(ASTM)D3780对服装(套装/休闲服/裤子/夹克)质量的部分限量标准,见表6。
表6 ASTM对套装/休闲服/裤子/夹克的部分限量标准
|
测试项目 |
限量标准 |
|
尺寸变化率,% |
挤压和后整现(每一方向) |
最大2 |
|
5次洗涤后(每一方向 |
最大3 |
||
3次洗涤后(每一方向 |
最大2 |
||
色牢度(级) |
水洗 |
色差变化/沾污情况 |
最小4A/最小4A |
干洗 |
色差变化 |
最小4A |
|
摩擦 |
干/湿 |
最小4C/最小3C |
|
汗渍 |
色差变化/沾污悄况 |
最小4A/最小3B |
|
布匹外观 |
|
最小DP3.5D |
注;A、B、C、DP的级别分成一系列的由1~5级,l级在变色等方面较严重,5级的则可忽略不计。表中的数字等级或更高的级别是可以接受的。
5 我国纺织品服装现行标准与美国准标部分指标对比分析
5.1 四分制标准
5.1.1 根据有关部门对美国四分制标准与GB/T406-1993国家标准试套比较检验数据分析,采用四分制评分,纱疵明显增加。主要疵点是:三丝、油花纱、竹节纱和铝灰纱等。纺分与织分之比由采用国标检验的0.25:1提到1:1,说明四分制标准对原纱质量的要求较高。
5.1.2 采用四分制标准,织疵中横向疵点加严,如:横档经缩、双纬和稀密路等的评分。此评分方法更多地考虑了坯布后道印染加工、服装制作的需要。
5.1.3 入库一等品率、一处降等数和一码降等数等对比指标也反映出,四分制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国标严格。
5.1.4 美国的四分制标准是国际坯布贸易中质量验收常用的标准,目前国内棉纺织企业在对外签约时,客户往往提出以"美国四分制标准(AMERICAN FOUR POINTS STSTEM)"作为检验依据。建议我国棉纺织企业对其进行探讨和试行,同时加强设备改造和维护,改进管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我国坯布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5.2水洗尺寸变化率标准
我国纺织品标准中,水洗尺寸变化率指标大多是按照品种的组织结构、加工工艺、或者织物规格来制订的。以GB/T14311一93标准为例,在同一标准中,由于织物品种规格不同,共规定了7档不同的限量指标,其中,经向不超过3.5%~6.5%,纬向不超过3.5%~6.0%,而目前出口的灯心绒检验中其品种规格已远远超过现行标准中复杂繁冗的设限范围。美国标准则不考虑产品加工的其他因素,统一规定为连续水洗5(3)次,每一方向的尺寸变化率均不超过3%(2%)。显然,美国的水洗尺寸变化率标准明显严于我国现行标准。建议我国纺织品服装的水洗尺寸变化率标准,应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按其服装的最终用途及参照国外先进标准来制订。我国与美国、欧洲、日本的尺寸变化率产品标准的比较见表7。
表7不同国家尺寸变化率标准比较
项目 |
|
中国 |
欧洲 |
美国 |
日本 |
尺寸变化率,% |
机织物 |
3~5 |
3 |
3~5 |
3~5 |
针织物 |
7 |
5 |
6 |
6 |
|
洗涤次数 |
1 |
1 |
3 |
3 |
5.3染色牢度标准
5.3.1 我国纺织品标准中对染色牢度指标的考核,目前仍局限于生产型-评定多元化。即根据纺织纤维所适宜的染料类型以及印染整理中所能达到的效果来制订其不同的染色牢度考核指标,因此,在评定染色牢度指标时,必须首先了解产品所用的染化料种类,方可与标准对号人座进行评定。
5.3.2 大部分标准除了评定指标水平偏低外,对一等品的考核评定中,规定允许两项低半级或一项低一级(已评为1一2级的项目除外)的条款,从而使标准的水平降得更低。我国纺织品标准染色牢度指标与美国标准差距较大,如耐干摩擦色牢度较美国标准约低I~2级;耐湿摩擦色牢度约低0.5一1级(不包括我国标准中允许两项低半级或一项低一级)。此外,美国标准对耐汗渍色牢度规定为色差变化/沾污情况:4A/3B,而我国标准对此项目未作规定。另外,近几年来,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纺织商品,一般都要求耐干摩擦色牢度3一4级及以上,耐湿摩擦色牢度2一3级及以上,均高于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一等品的要求。由于我国纺织品染色牢度标准较低,加之出口纺织品服装忽略了对面料染色牢度的检验,而使产品达不到客户要求,外商提出降低商品价格、退货、拒付货款,甚至投诉、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南方某家以出口牛仔服为主的大型企业向美国出口了一批全棉长裤,却被外商拒付货款,对方向企业出示的一张色牢度测试报告显示,其面料的湿摩擦牢度仅有一级;还有某家一类企业,出口一批真丝服装迸人美国市场后,接二连三地接到投诉,要求退货,原因是这批服装穿在身上后一出汗就会褪色。诸如上述因产品染色牢度质量不合格而严重影响我国产品信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教训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国与美国、欧洲、日本的染色牢度产品标准的比较见表8。
表8不同国家染色牢度标准比较
项目 |
中国 |
欧洲 |
美国 |
日本 |
耐洗色牢度变色,级 |
3 |
4 |
4 |
4 |
耐摩擦色牢度干摩,沾色,级 |
3 |
4 |
4 |
4 |
耐汗攒色牢度变色,级 |
3 |
4 |
4 |
4 |
抗伸强力(轻薄类) |
170N |
l2kg |
25LBs |
l5kg |
胀破强力(轻薄类) |
150N |
2.8kg/cm2 |
5OLBs/in2 |
5.Okg/cm2 |
注:表中的标准值均为平均值。
5.4 阻燃性标准
目前我国纺织品阻燃处理技术还不熟练,其标准也不尽系统和完善。对出口的睡衣、儿童服及工作服等则无具体的阻燃性能技术指标要求。美国对阻燃性制订了诸多相关的法规,其中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部分纺织品如平布和起毛布、儿童睡衣、进口服装等的阻燃性指标提出了严格的设限,而我国包括中国检验检疫规程在内的标准中对这类服装的阻燃性指标尚未提出具体的要求,在对出口服装检验过程中,对阻燃性能检验也有所忽略,从而导致我国出口服装检验不能满足美国市场需求。因此,在加快我国阻燃纺织品开发步伐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规范系统的阻燃性能技术指标的安全性能标准,乃是今后我国阻燃纺织品制订标准的方向。
另外,美国对服装如男女衬衫、袜子、运动装、文化衫等有害化学物质均规定了详尽的检测项目和限量指标
6 "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的影响分析
欧美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既有积极的推迸作用,又有消极的负面影响,研究分析如下。
6.1"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负面影晌分析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对纺织服装产品设置"绿色壁垒"最早、数量最多、要求最严格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绿色壁垒"的影响,给我国的纺织品出口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仅以德国的消费品法为例。
6.1.1 影响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的市场准入
德国消费品法案公布后,虽然没有如期执行,却在国际纺织品市场上掀起了"偶氮"恐慌症。一时间,国外进口商,包括欧美及日本市场,在订单中纷纷要求纺织品中不含禁用偶氮染料。我国有些厂商因措手不及,或遭受退货,或被迫取消订单,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下面是其中比较典型的几个案例。
案例l:中国厦门某丝绸进出口公司
该公司是专门经营真丝绸迸出口业务的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欧盟。1995年,因德国法令出台,客户拖延而未能出口的订单有两项,一项是5万米印花丝绸成品,价值10万美元;另一项是4万米已经染色和砂洗的丝绸,价值10万美元。共计20万美元的货品因末考虑禁用染料问题被迫积压。
为保证出口产品中不含禁用染料,公司改用德国进口染料替代国产染料。但是,由于工艺调整等各方因素,该公司1995年底出口意大利和塞浦路斯的两单业务,虽然满足了不含禁用染料,但由于干摩擦牢度达不到要求,62万美元的业务总额只成交了其中的32万美元。
案例2:
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棉纺处介绍,该公司1995年销往欧洲的10余吨棉纱,因检测出含有德国禁用的偶氮染料而被迫停止出口,损失价值44万元人民币。
案例3: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上海一家针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欧洲某国出口的童装内衣,因含禁用偶氮染料,且甲醛超标被迫停止出口,仅此一项年减少外销额500万美元。
案例4:
浙江某丝绸进出口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日本和欧洲,1995年成品出口量为1.2亿美元,但其中有两单业务因不符合禁用染料标准,被迫停止出口,价值25万美元。
综观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种市场准入的影响,主要出现在法案出台的初期。
6.1.2 纺织品成本上升,影响产品的竞争力
出口纺织品成本上升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一方面是因为厂家为了避免产品中含有禁用染料,不得不使用昂贵的进口染料替代国产染料,致使成本上升。通常,进口染料的价格是国产染料的3一5倍。另一方面是由于禁用染料检测费用较高,根据检测标准的要求,印花制品必须对每种颜色抽取样品,并对每个样品逐个进行检测分析,而检测费则根据色样的多少来收取,从而又额外增加了产品的出口成本。这对于色彩丰富的丝绸制品尤为明显。
案例5:
厦门某丝绸迸出口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欧洲,主营丝绸印花制品。据公司介绍,他们的丝绸印花制品一般要染20一24种颜色,为确保产品中不含偶氮染料,公司一般将样品送往德国代理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收费标准为190美元/色样。一单15000米丝绸印花订单,检测费用就要4000多美元,折合人民币3万多元。公司平均每年要向欧洲出口印花丝绸80多万米,检测费累计高达180多万元人民币。
另外,通常情况下,贸易公司为了不失去老客户,保持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般不轻易调整产品价格。因此,法案执行后带来的成本上升无法从价格中得到补偿,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因此下降,由此也减弱了企业的发展后劲,最终将影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优势。
6.1.3 我国染料进口量逐年增长
"八五"期间,我国染料工业获得了持续的发展,年 产量以5%的速度增长,出口量也不断增长,位居世界第二,常年生产的品种有11大类近600个品种,粒状、液状、防尘和高力分等各种剂型的染料均有。一些先进的生产技术如催化加氢还原、三氧化硫磺化等都用于染料生产。我国染料工业不仅基本上能满足我国纺织印染工业的发展需要。而且占总量50%以上的染料出口,销往世界近100个国家和地区,为出口创汇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我国染料工业近年在生产规模上有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纺织印染工业的要求相比,无论在产品质量上,还是花色品种上都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出口的染料多以污染性较高且国外已停止生产的低档染料为主;如硫化染料、还原染料、分散染料等。染料的品种结构、产量结构与市场需求也不相适应。品种少,且大路、低档品种多,而高档品种少,产品质量低,品质不稳定。另外,染料的匀染性、鲜艳度、染色牢度、沾污性等也存在一定问题,致使近年来染料生产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
随着德国消费品法案的执行,国际市场上对染料的生态标准也日益严格,国产染料已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纺织企业为了出口创汇不得不便用迸口染料替代,致使近年来染料进口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海关统计数字表明,1993年我国染料迸口只有19901吨,1994年为21141吨,比1993年增加6.23%,德国颁布消费品法后,1995年进口量增为24999吨,比1994年增加18.25%,是1993年的125.6%。1996年和1997年也呈增加的趋势。分别达到28704吨和33765吨。迸口染料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进一步恶化了染料生产中的供需矛盾。
6.2 ‘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积极作用分析
6.2.1 促进了我国纺织服装产品结构的调整
"绿色壁垒"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为名,这必然会导致国际贸易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初级纺织服装产品的比重逐渐下降。促使以初级产品出口为主的我国纺织服装业实施产品结构调整,大力开发环保型深加工产品,把绿色纺织品、生态服装等作为出口的新的增长点,以打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稳定并进一步扩大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6.2.2 推进了我国纺织服装技术进步的发展
'绿色壁垒"在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构成挑战的同时,也为我国纺织服装业实现科技进步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新的发展学理论指出,企业的技术进步往往需要外部刺激,在没有外部刺激的悄况下技术进步是循序渐进式的,而在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将可能是飞跃式的。如德国的消费品法促进了我国对替代染料和环保型助剂的研究和生产。
早在1971年我国化工部就曾经明令禁止过基于联苯胺的偶氮染料的生产,但基于联苯胺的偶氮染料生产成本较低,且其染料色泽鲜艳,市场认可度及经济效益都较好,加之缺乏足够的市场动因,因此关于基于联苯胺的偶氮染料的生产虽有禁令但从未停止过生产。
1994年7月15日德国消费品法公布后,曾经一度使我国纺织、印染和染料行业处于被动地位,但却加速了我国对禁用染料替代品的开发研制工作,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如上海染料五厂已形成月产10吨新型分散染料的生产流水线,可取代黄色和红色禁用品种,并已出口;上海染化九厂用来替代联苯系直接染料的新D型直接染料的销量也日益增加。与此我国还引进了像德司达(DyStar)、巴斯夫(HASF)、汽巴(Ciba)、科莱恩(Clariant)这样的世界染料生产先进企业与国内合资。他们的到来不仅给国内染料行业带来了资本,更带来了先迸的管理方法和环保理念,带动了国内替代染料的研究和生产。
6.2.3 完善了我国纺织服装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
(1)促进了我国对禁用染料检测技术的研究
1994年7月15日,德国公布禁用部分偶氮染料法令后,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在德国法令生效前,不影响对德纺织品出口的连续性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1996年,原国家商检局确定;暂由上海、广东、山西、浙江、江苏、湖南、辽宁以及国家商检研究所开展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工作,确定采用的方法为;气象色憎-质谱联用法(批批检验)。该方法与德方交流并达成共识。与此,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成立了禁用染料检测中心,并参考德国标准DIN53316:1997《皮革检验皮革中某些偶氮色素的测定》和原上海商检局《染色纺织品上禁用偶氮染料检验方法》制定了GB/T17592,1-1998《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GB/T17592,2-1998《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和GB/T17592,3-1998《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薄层层析法》三项国家方法标准,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目前,国内已发展为以上海、苏州等纺织品出口基地为主的10多个禁用染料检测中心,并有20多家检验机构获得了出具禁用染料检验报告的认证资格。
(2)促进了我国纺织品环境标志的认证和标准的制定
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始于1994年,截止2001年11月底,我国共有305家企业(颁发证书311份),涉及35个种类的1,259种型号的产品通过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其中,有19家纺织企业的24个品种获得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秘书处(SCCEL)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并在认证范围内进行评定和作出认证决定。1994年始,SCCEL共制定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48项,截止目前,经合并及替代后的认证标准有42项,其认证产品分类涵盖了回收利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居室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等;认证产品范围涵盖了再生纸制品、再生塑料制品、包装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无石棉建筑制品等。其中,纺织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标准是HJBZ30-2000《生态纺织品》。
与此,国内已有200多家企业获得了TESTEX瑞士纺织检定有限公司(研究所)上海办事处颁发的Oeko-Tex Standard lO0认证证书。
(3)促迸了我国生态纺织品标准的研究工作
1996年以前,我国对各种生态参数的测定方法只有1982年公布的《树脂整理织物释放甲醛测定方法》一个标准。随着发达国家对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我国加强了对生态纺织品标准的研究工作。新修订的GB/T2912,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l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等效采用了ISO/FDIS14184-1;1997《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l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苹取法)》新修订的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GB/T3922-1995《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5713-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和《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报批稿,对GB/T7573-1987进行修订),分别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了1SO 105-Xl2;1993、1S0 105/E04-1994、1S0 105-E01;1994和 1S0 3071-1980(E);吉林检验检疫局、全国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等共同制定了GB/T18412-2001《纺织品有机氯杀虫剂残留量的测定》、GB/T18413-2001《纺织品2奈酚残留量的测定》和GB/T18414,1-2001《纺织品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第l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扒GB/T18414,2-2001《纺织品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制定了GB/T17593-1998《纺织品重金属离子检测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全国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质检总局、广东和上海检验检疫局共同制定了GBl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全国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等部门分别制定了《生态纺织品》、《生态纺织品标志》、《纺织品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均已通过了标准审定会,目前尚在报批中。我国一系列纺织品-生态标准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纺织品中生态毒性物质的测试工作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已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促进纺织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引导消费者选购放心满意的产品。同时对扩大我国纺织品的出口份额,打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具有重大意义。
7 结语
欧美市场是我国重要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市场,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纺织服装业将面临发达国家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的双重挑战,我们只有及时了解、掌握并熟悉欧美市场的准人规则,提高对"绿色壁垒"的认识,加强对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加快与国际贸易接轨的步伐,才能规避“绿色壁垒”在更大范围、更加复杂,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与时俱迸,创造出纺织行业更加灿烂的辉煌。
参考文献
[1]岑乐衍;我国纺织用染料的现状与发展,纺织导报,1998,1
[2]Sule AD.,Shukla J.P.;Colourage,l995,(l0);19一27
[3]产品认证(美国标准)代理中心(CCUS),产品认证(美国标准)纺织代理中心(CCUSTEX.)出口纺织品认证(美国标准),
2001,11
[4]苏卫国等;浅谈美国四分制标准,纺织标准与质量,2001,(6):24一25
[5]吴雄英;进出口纺织品服装质量检测与标准,中国纺织;2002,(4):44
[6]靳颖等;我国纺织品服装现行标准限量指标水平,印染,2000,26(10):47一50
[7]靳颖等;美国纺织品的部分法规及标准研究,印染,2002,28(3);3一35
[8]苏铃;欧盟环境政策对中国纺织品贸易影响分析与相应对策研究,新型环保、功能纤维在纺织、针织产品上的开发与应用研讨会论文集,273~275
[9]沈学友;浅析技术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中国纺织,2002,(3):14一15
[10]相关互联网站